原告姚爱武。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武与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姚爱武承担。
审判员许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佳宇
原告姚爱武。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武与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姚爱武承担。
审判员许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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