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琪,男,198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烟台小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宫子乔。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琪与被告烟台小人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宣志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