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腾,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魏蔚,住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周腾诉被告魏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周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邓张恒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