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军文,男,1999年1月10日,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姚劲波。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文诉被告姚劲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军文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文撤回起诉。审判员高福罡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见习书记员张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