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亦海。
被告上海博奕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亦海与被告上海博奕地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亦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亦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