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建军,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杨开拓,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军与被告杨开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军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建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的37元,由原告周建军负担。审判员黄汉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