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会勇,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海口云南轴承厂)。
法定代表人:纪春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勇与被告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会勇3000元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王会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勇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会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会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珊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