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昌全,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柳庆明,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昌全与被告柳庆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由原告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尹秀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