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陈小琴,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张果,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陈小琴与被告张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小琴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陈小琴负担。审判长梅小薪人民陪审员柳景芳人民陪审员徐宏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