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

被告曲阳县儒艺雕刻经销处。经营者田恬,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曲阳县儒艺雕刻经销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峰

代理审判员李艳丽

人民陪审员范召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谢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