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友志,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陈艳荣,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辉县。

原告袁友志与被告陈艳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袁友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袁友志负担。代理审判员贺慧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