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宇。

被告:邢若南。

原告陈宇与被告邢若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陈宇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

审判员陈广平

审判员王平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五

见习书记员奚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