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宇。
被告:邢若南。
原告陈宇与被告邢若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陈宇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
审判员陈广平
审判员王平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五
见习书记员奚树香
原告:陈宇。
被告:邢若南。
原告陈宇与被告邢若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陈宇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
审判员陈广平
审判员王平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五
见习书记员奚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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