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告:孙慧,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生,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何旺来诉被告孙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旺来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旺来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旺来负担。审判员吴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陈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