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帅,男性,年龄29。

被告: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199号。        

刘帅、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刘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帅撤诉。        

代理审判员杜春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