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帅,男性,年龄29。
被告: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199号。
刘帅、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刘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帅撤诉。
代理审判员杜春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瑶
原告:刘帅,男性,年龄29。
被告: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199号。
刘帅、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刘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帅撤诉。
代理审判员杜春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瑶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