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被告:东方风行(上海)生活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封周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延红,女,东方风行(上海)生活多媒体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游伟海与被告东方风行(上海)生活多媒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游伟海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伟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游伟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徐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俞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