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剑锋,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燕玲,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婕、龚雯,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剑锋诉被告郭燕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剑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谢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