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金辉,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朱秀丽,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胡金辉与被告朱秀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金辉负担。代理审判员章文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吴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