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张健。

原告李锐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张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皮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