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莱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保税区北京路60号新天地大厦112室。法定代表人:孙玉珍,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斌,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上诉人青岛德莱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德莱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虽将本案定性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但忽略了纠纷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是产品质量纠纷而非合同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行为及发生过程大部分发生在上诉人住所地,为方便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为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已经认可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依据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认本案的管辖法院。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却主张涉案双方是产品质量纠纷而非合同纠纷,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确认管辖,但上诉人并未说明变更其已认可的法律关系的事实及理由,故其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确认管辖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对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确定的原则,认定该院有权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慧娟审判员陈禹代理审判员曹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荔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