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清河县飘丝坊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泰山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海潇。

原告徐金兰与被告清河县飘丝坊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

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