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传文。
被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芳,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文与被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传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文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陆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