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双平。

被告青岛子牙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A栋2708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双平与被告青岛子牙进出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双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双平负担。        

审判员曹爱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徐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