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文强。

被告:杭州库麦其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冲。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强诉杭州库麦其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文强负担。

审判员季文超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骆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