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志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志军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郑志军于2016年10月25日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志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志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