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强,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韩晓建。原告余金强与被告韩晓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余金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余金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余金强负担。审判长王迎春人民陪审员周水成人民陪审员颜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庄丽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