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江,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杨靖宇,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        

原告吴江与被告杨靖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筠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靖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吴江起诉称:2015年8月14日,原告通过5173网络游戏平台以1000元的对价购买了被告的QQ游戏账号×××,后原告先后四次为该账号充值2177.12元。2015年9月8日,原告在登录该账号时发现无法登陆,经核实,被告承认通过找回密码的方式收回了该账号,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对价及充值金额,被告予以拒绝,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3177.12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吴江通过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向杨靖宇购买游戏账号×××,该账号所在区服为英雄联盟/网通/弗雷尔卓德,价款为1000元。杨靖宇预留在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的QQ联系方式为:969291999。获得该账户后,吴江向该账户充值2177.12元。2015年9月8日,吴江在登录该账户时发现密码错误、无法登陆,遂通过杨靖宇预留的QQ联系方式与杨靖宇进行沟通,杨靖宇认可通过找回密码的方式收回该账户的事实,吴江要求杨靖宇退款,杨靖宇未予理睬。上述事实,有交易证明、交易信息及截图、网上银行交易记录及截图、QQ聊天记录及截图、腾讯官方在线客服聊天记录及截图,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吴江与杨靖宇通过缔约及实际履行之方式形成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吴江履行了付款义务,理应获得该账户的使用权,杨靖宇通过找回密码的方式收回该账户,致使吴江丧失对该账户的使用权,杨靖宇的行为构成违约,吴江有权要求杨靖宇退还货款1000元,并赔偿吴江对该账户支付的充值费用2177.12元。杨靖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靖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江货款一千元,并赔偿吴江损失二千一百七十七元一角二分。如果被告杨靖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杨靖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筠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池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