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俊超,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北京超先锋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北四环路108号千鹤家园7楼106号,注册号:110102000713576。法定代表人:李宁,该中心经理。        

原告王俊超与被告北京超先锋商贸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王俊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俊超负担。        

审判员侯晓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