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志旭,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

被告:洪敏君,女,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万志旭与被告洪敏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万志旭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志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志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万志旭承担。审判员何雪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朱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