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刚,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百瑞源枸杞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德成东路1-4百瑞源枸杞研发中心3楼电子商务部,社会统一代码证91640100750807460F。法定代表人:郝万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东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刚诉被告百瑞源枸杞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刚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卞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卞刚撤回对被告百瑞源枸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刚负担。
审判员张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朱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