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海波,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王范梅,女,1965年3月9日,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唐海波与王范梅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唐海波负担。审判长郑淑珍人民陪审员杨斌人民陪审员蒋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胡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