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美秋,女,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吴峥,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农场吉仔管区,
本院在审理顾美秋与吴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顾美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顾美秋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美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顾美秋负担。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黄志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