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兰。委托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乌鲁木齐市西川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徐金兰与乌鲁木齐市西川雨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