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海亮,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吴家光,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季海亮与吴家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季海亮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海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海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季海亮负担。审判员张茂忠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