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茶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欣,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帅,男,1988年7月8日出生。        

上诉人广州茶逸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6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茶逸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刘帅对广州茶逸商贸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应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刘帅与广州茶逸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网络订立合同,收货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广州茶逸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广州茶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妮审判员郭勇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