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荣朋,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生,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刘长明,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张荣朋与被告刘长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张荣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荣朋负担。        

审判员肖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马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