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跃丰。
被告:陈玉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跃丰与被告陈玉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跃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毛跃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跃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毛跃丰负担。
审判员史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朱黎英
原告:毛跃丰。
被告:陈玉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跃丰与被告陈玉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跃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毛跃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跃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毛跃丰负担。
审判员史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朱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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