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跃丰。

被告:陈玉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跃丰与被告陈玉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跃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毛跃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跃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毛跃丰负担。

审判员史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朱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