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金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元由原告张某承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伍慧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钟细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