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丰博,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延边呱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牛市街园南胡同2-5号1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朴世峰,经理。        

原告黄丰博诉被告延边呱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黄丰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丰博申请撤回对被告延边呱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丰博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黄丰博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黄恢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