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良志。

被告:安徽止言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安徽止言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审判员林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