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细萍。        

上诉人李桂武因与被上诉人陈细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3民初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桂武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纠纷如按“网络购物合同”来进行认定,该纠纷已经由淘宝公司解决完毕,被上诉人无权再起诉;二、被上诉人要求十倍赔偿,已经超越了《合同法》所能处理的范围,故本案应按民诉法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细萍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且涉案标的的收货地即为江西省芦溪县范围内,故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桂武仅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主张本案应当移送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上诉人李桂武提出被上诉人无权起诉,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与确定管辖法院无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志强审判员陶勇审判员袁进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