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红,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志军,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

上诉人余红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75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余红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非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收货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平代理审判员郑康瑜审判员俞敏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