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丁琳,女,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其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决定撤诉,故不愿意再缴费。    本院认为,原告杨芳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未缴纳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芳诉被告丁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