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广州康亲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与红旗路交汇。法定代表人余小孟。

被告东阿良子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姜楼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吉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小东与被告广州康亲堂贸易有限公司、东阿良子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小东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小东撤回对被告广州康亲堂贸易有限公司、东阿良子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小东负担。

审判长王腾飞

代理审判员林晓玲

人民陪审员黄雅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戴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