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何东明,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

原告俞煌与被告何东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俞煌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俞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俞煌负担。

审判员陈坤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