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浩,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李若男,女,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钱浩与被告李若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钱浩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钱浩负担。代理审判员贺慧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