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上海悦目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58室。法定代表人黄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悦目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魏红尘
人民陪审员张亚茹
人民陪审员郭淑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