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何思海,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原告苏炯与被告何思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苏炯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炯的申请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炯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苏炯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长李福清代理审判员刘惠斌代理审判员黄佳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邱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