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玲娜,女,1989年4月1日出生。

被告郑楠,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娜诉被告郑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娜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郑楠名下财产,并提供刘志红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玲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郑楠名下财产;二、查封刘志红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刘艳丽审判员刘亚峰审判员张启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王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