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雨,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杨伟,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原告王晓雨与被告杨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王晓雨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原告王晓雨负担。

审判长郁剑波

审判员黄葳

代理审判员吕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