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5岁。

被告谢闪闪,女,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谢闪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谢闪闪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谢闪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

审判员陈剑虹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邵善宁

书记员费月